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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2021-04-26 10:33:20    来源: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近日,我司关注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曹伟超、曹时英、王换弟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浙06刑初37号】,其中,被告人作为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及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该案件引起热议,由于涉案公司名称中包含我司名称中的“新兰德”字样,且涉案公司与我司经营范围存在一定程度的近似,加之大量报道对涉案公司简称为“新兰德公司”,进而给广大公众及我司合作伙伴造成混淆乃至误解,对我司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鉴于此,我司特作如下声明:

  上述案件中的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及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我司是完全独立的经营主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若发现有恶意利用混淆行为使我司名誉受损的情形,欢迎广大公众及合作伙伴积极向我司举报,我司必将严正处理,对相关行为给我司造成的损失,我司保留追究相应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