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化准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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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层 |
创新层 |
基础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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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投资者 |
证券资产≥100万元 |
证券资产≥150万元 |
证券资产≥200万元 |
资产以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资产计算(不含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具备相应投资/工作/任职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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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机构 |
实收资本/实收股本≥100万元 |
实收资本/实收股本≥150万元 |
实收资本/实收股本≥200万元 |
合伙企业 |
实缴出资总额≥100万元 |
实缴出资总额≥150万元 |
实缴出资总额≥200万元 |
02.投资/工作/任职经历(自然人投资者)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交易的,应当具有:
2年以上证券(包括A股、B股、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交易经验)、基金、期货投资经历;
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或者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具有前款所称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人员属于《证券法》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与交易。
03.自然人投资者资产认定范围
资产包括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内的证券资产、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以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资产。
(1)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内的证券资产,包括:股票(包括新三板股票、A股、B股、优先股和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资产。
(2)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等。
(3)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包括: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资金资产。
注: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按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投资者应当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
04.了解新三板规则与风险,投资量力而行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业务。